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釋義 |
2014-10-29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釋義 為將估價業者納入輔導與管理,以資因應經濟與社會發展之需要,期可促使土地徵收制度益臻合理、公平,進而達到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之目的。並考量估價行為攸關人民賴以生存之財產權交易安全至鉅。是以,有關政府徵收補償價額之評估公、私部門之都市更新或土地重劃開發、不動產爭訟案件;公司法人、私人資產;金融機構貸款及有關資產徵信、保險業者、產物及其意外損害賠償等估價事宜,均應由具公正客觀地位之不動產估價師提供合理價格區間,以資作為定紛止爭之參考依據。蓋因估價結果如有不實,將肇致相關當事人權益受到損害,或因估價結果不具公信力,亦導致延宕協調解決爭端之時效。爰此,藉由專門職業估價人員制度之建立,提高估價技術、品質,建立不動產估價師制度以資因應,乃至屬必要。 自2000年不動產價師法立法以來,已將有關不動產估價之方法、程序法制化,該法案之精神主要在於由專業人才執行專業估價業務,而專業人才之遴選必須經由國家考試通過之後才會具有公信力。惟因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上開但書規定,自法條文義觀之,係將「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排除而不適用估價師法第14條之規定,惟因相關立法資料並未就前揭所稱估價師與建築師所得辦理估價業務之有關性質、意涵予以詳細闡明區別。是以,有關建築師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之合宜性,並未因自估價師法之定頒而定紛止爭。 然有關建築師得否辦理估價業務之爭議,無論係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目前均係採肯定見解。惟其所持理由皆係以建築師法第16條規定之觀點出發,繼而導出出肯定結論。其解釋方法不僅欠缺嚴謹說理過程,更有逾越文義解釋範疇之虞,尤以未能檢視其所為解釋內容有否符合估價師法之立法意旨,造成悖離立法目的而難逃違法解釋之指摘最為嚴重。本文認為建築師得否辦理估價爭議,應回歸不動產估價師法之立法目的暨第14條規定規範內容詳加探究。 為釐清爭議,本文乃嘗試以法學方法之法解釋論觀點,探究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並以有關建築師辦理估價業務之適法性面相為中心;至有關法學方法之立法論、法本質論暨法適用論觀點,因涉及篇幅限制,則須另為文探討,此為本文限制,先予敘明。首先,彙整主管機關、學術、實務界等對建築師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適法性之見解,並就不同見解所持理由暨其說理過程欠缺與否詳加檢視。繼以提出本為見解,運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方法,檢視主管機關所為相關行政函釋是否違反解釋方法原則?暨其解釋內容結果有否符合估價師法之立法目的?最後提出結論,並建議不動產估價師法有關建築師辦理建築物估價相關爭議,應回歸不動產估價師法之立法精神,藉由專業人士之遴選,必須通過專業領域之國家考試,由具有公信力有專業之人才執行業務,始能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兼顧人民賴以生存之財產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