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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之應有認知

2014-10-29

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之應有認知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地政士法」第11、51-1、59條條文。其中第51條之1規定修正為:「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此次修法,全國地政士全聯會暨各地方公會之最主要訴求,係為要求法律給予地政士於申報實價登錄相關資訊時,主管機關不應直接裁罰,而使地政士逾申報期限時容有改正之機會。該訴求係基於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使地政士與權利人享有一致平等待遇,此乃係基於平等原則之基本訴求,而應予以高度肯認與贊同,乃屬當然。
        隨著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之修正通過,伴隨而至並非係公平正義之伸張而應額手稱慶,反而是一連串不實之韃伐指控,無異係將全國一萬多人之執業地政士形容為:無時無地、處心積慮、罄竹難書,專以違法申報登錄資訊為目的之一群「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其情之悲憫如以「悲情地政士」來形容,應不至於太過。
        德國法學大師,魯道夫‧封‧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於1868年赴維也納,為其著名演講:「為權利而鬥爭」,其演講詞中開宗明義道:「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是鬥爭。法律受到不法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之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之手中得來。法律之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或個人之權利,凡想保全權利,事前需有準備。法律不是紙上之條文,而是含有生命之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有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有衡器而無寶劍,僅是有名無實之正義。1」亦即,大凡一切權利之前提,均在於時時刻刻準備著去主張權利。法律不僅係「思想」,更係一種生活之力量。是以,正義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權利的天平,另一隻手握有為主張權利而準備的寶劍。十八世紀偉大法學家耶林認為,為自己之權利鬥爭,即係捍衛法律之尊嚴;當人們不再為自己之權利鬥爭,即無異於係宣告法律之死亡。
        內政部對於該條修法採反對見解,2也未因本次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而定紛止爭以謀檢討改進方案,而係透由媒體相關管道,公開發言喊話:「補修法 漏洞!防「虛」價登錄祭嚴懲!」、「實價登錄崩盤?李鴻源:即日起謀求補救」、「防實價登錄漏洞 內政部擬開罰」,此種說法是否意味著主導修正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之立法委員暨地政士全聯會與地政士公會,均嗣於修法後準備開始虛偽不實而申報實價登錄資訊,這群悲情的地政士,曾幾何時均被內政部視為專營違法申報實價登錄資訊之徒,非予以嚴厲懲罰,不能達其申報實價登錄之立法目的?然令人匪夷所思者係,這群悲情之地政士,業經內政部予以汙名化後,已被輿論各界視為將係會伺機違法亂紀之輩,惟不見其起身捍衛自身之工作權益,殊不知究係默默承受抑或不知所措?
        內政部當初反對修正地政士法第51條之1規定,堅持不應給予地政士限期改正之理由,蓋因基於地政士係屬專業人士之考量,其與權利人不同,故不應給予限期改正之機會;又如給予其限期改正之機會,將有導致故意延遲申報或亂報之虞,況且主管機關人力有限,無法擔負稽核之業務,故持反對見解。然此反對理由之見解,明顯係違反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所規制之對象為差別待遇之「平等原則」,此可由修法三讀通過之結果即可窺知,立法院係採否定見解,並未予以肯認。
        地政士法第51條之1規定對執業地政士而言攸關其權益至鉅,惟所應釐清者係,是否得以地政士係屬專業人士暨防止其故意延遲不報或亂報之虞,而逕謂不應給予地政士限期改正機會,非謂尚無再行商榷之餘地。本文藉由此次地政士法修正案中,首先將實價登錄相關規定詳予敘明;續就有關地政士法修法通過後,彙整各界對地政士修法之指摘;繼以藉由實價登錄相關疑義之釐清與探討,再次省思,課以受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地政士公法上申報義務之妥適性;最後以大法官釋字第716號解釋,反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暨第51條之1規定之合憲性觀點,並引用德國法學大師耶林鉅作「為權利而鬥爭」之相關內容,期勉地政士應好好深思是否應為自己權利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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